(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郭荣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荣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242号罪犯郭荣发,男,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县金钟乡牛场村马鞍山屯,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荣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2503.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郭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郭荣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荣发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2503.9元已履行人民币58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荣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荣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