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书印。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