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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邱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161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王书印。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郭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尹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