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崇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