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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31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龙驹寨镇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崇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雷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