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桂珍、陈震与陈震、单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珍,陈震,单素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6号原告王桂珍。被告陈震。被告单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珍与被告陈震、单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珍撤回对被告陈震、单素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王桂珍承担。审 判 长 贾依军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齐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