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秀媚、张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秀媚,张侦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该联社职工。被告:冯秀媚,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507。被告:张侦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528。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冯秀媚、张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