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周鹤林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0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以佛山市高明区某洁具厂706宿舍作为场地开设赌场,在每月月底几天,以“大小三公”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止至2014年10月28日23时许公安人员查获时止,该赌场一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0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刘某甲等17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周某甲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亦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爱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