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勇军与陈勇军、赵海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勇军,赵海英,留伟影,叶永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376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章法。委托代理人:林海波、夏晓。被告:陈勇军。被告:赵海英。被告:留伟影。被告:叶永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军、赵海英、留伟影、叶永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军、赵海英、留伟影、叶永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陈勇军、赵海英、留伟影、叶永雷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勇军、赵海英、留伟影、叶永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瑾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傅依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