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立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子云依法补办工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立行初字第6号起诉人:张子云,住广东省增城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张子云诉被起诉人增城市小楼卫生院、增城市卫生局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原是增城小楼镇二龙村村民,1968年4月从部队复员回乡,当时60年代是农村缺医少药年代,1968年8月至1980年9月村干部要求起诉人当赤脚医生为社区群众看病、打针、送药总共12年。1980年9月增城复退办分配起诉人到增城公路管理局工作,1994年病退,退休时单位没有算上农村当赤脚医生时的工龄。粤卫(2012)166号文件给予以前退休老赤脚医生生活补助,小楼卫生院朱院长通知起诉人符合补助条件,起诉人先后填写了两次表,但粤卫(2013)66号文件说凡是由社保金领取的和事业单位退休的一律不给补助。这是剥夺起诉人1968年8月至1980年9月在农村当赤脚医生12年的工龄权益。起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小楼卫生院、增城卫生局补回起诉人1968年至1980年在小楼镇二龙迳口卫生站当赤脚医生时的12年工龄。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本案中,起诉人因1968年8月至1980年9月在农村当赤脚医生12年的工龄权益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也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故本院对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子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萧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丘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