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徐桂根、李爱香与李燕如、杨小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根,李爱香,李燕如,杨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269号原告徐桂根,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原告李爱香,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委托代理人吴贱林,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燕如,男,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告杨小女,女,成年,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根、李爱香诉被告李燕如、杨小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根、李爱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文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