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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盾斌、顾金铭、黄元福无因管理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盾斌,顾金铭,黄元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法定代表人杨彦兵,系该局局长。被告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江夏名城。法定代表人黄盾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江夏名城)。法定代表人顾金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盾斌,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生,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桂花路福源花园。被告顾金铭,男,汉族,1944年10月24日生,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桂花路福源花园。被告黄元福,男,汉族,1936年1月27日生,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在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盾斌、顾金铭、黄元福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盾斌、顾金铭、黄元福等五被告名下价值5537244.6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予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盾斌、顾金铭、黄元福名下5542244.68元(维修加固款5487035.68元、诉讼费50209元、保全费5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对定西江夏黄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盾斌、顾金铭、黄元福名下价值5542244.68元(维修加固款5487035.68元、诉讼费50209元、保全费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李宏远人民陪审员  牟亚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吉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