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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乃民一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炜与周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乃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乃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乃民一初字第48号原告杨炜,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广安市人,西藏琼结县公安局干警,现住西藏琼结县。被告周婉丽,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河北省保定市人,西藏山南地区电视台干部,现住西藏乃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炜诉被告周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炜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即237.5元,由原告杨炜承担。审判员 旦增宗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晓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