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岩鑫与黑龙江金实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鑫,黑龙江金实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鑫,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金实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里劳人仲字(2014)第2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岩鑫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223万元,未执行标的为1.522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 勇代理审判员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魏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