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第003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玉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林,陈华,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第00353-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林。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王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华、王浩立即偿还欠王学华的借款及利息等款项,但被执行人陈华、王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华所有的位于桐城南路313号曙苑新村2幢204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