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忠诚、杨素珍与孙铁矿、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忠诚,杨素珍,孙铁矿,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206号申请执行人:蔡忠诚申请执行人:杨素珍,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孙铁矿,驾驶员。被执行人: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马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忠诚、杨素珍与被执行人孙铁矿、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孙铁矿赔偿申请执行人蔡忠诚、杨素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90728.1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示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于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