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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张治军与金世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军,金世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治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日,农民,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宏毅,民和县李二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世林,男,汉族,生于1944年8月2日,农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军与被告金世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军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治军承担。审判长马福成审判员王应武代理审判员李军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张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