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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宇龙,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