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赵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宇龙,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