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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99号原告:雷某某。被告:黄某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黄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闹,无共同语言,加之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黄某随我生活;诉讼费由我承担。被告黄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雷某某共同修建有一间砖混结构的房屋,无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我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意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雷某某针对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常住人口登记卡,欲证明原、被告及其子女的基本情况。被告黄某某针对其辩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黄某某对原告雷某某提供的1、2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综合评判如下:原告雷某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确有证明力,予以采信。据此,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1年10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由恋爱,同年同居生活,2009年7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7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黄某。婚后原、被告共同修建有一间砖混结构的房屋,无共同债权债务。2011年被告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今仍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共同所生子黄某随谁生活较为恰当;3、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本院认为:2011年,被告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均表示不愿和好夫妻关系,愿意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黄某某正在服刑,不具备抚养其子黄某的条件,因此,黄某随原告雷某某生活较为恰当,被告黄某某因服刑无能力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一间砖混结构房屋的分割问题,从有利于照顾其子黄某的原则出发,该房屋由原告雷某某管理使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黄某随原告雷某某生活,被告黄某某不支付抚养费。三、夫妻共同财产一间砖混结构房屋由原告雷某某管理使用。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崔大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