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香萍诉被告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萍,闫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491号原告:李香萍,女,1960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孙秀德,男,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闫国辉,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香萍诉被告闫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香萍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香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香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0元,由原告李香萍承担600.00元,退回原告3,000.00元。审 判 长 吴丽秋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房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