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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周立荣与唐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荣,唐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1132号原告周立荣,居民。被告唐传文,约55岁,居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立荣诉被告唐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