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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闫献江与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邰东宁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闫献江,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邰东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6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闫献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樊金亭,男,汉族,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内勤,住新疆五家渠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子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邰东宁,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再审申请人闫献江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强升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升公司)、邰东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闫献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未判决强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公正。请求予以再审。本院认为,闫献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陈 力代理审判员  张红见代理审判员  胡卫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