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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白虎与清水,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虎,清水,铁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后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白虎,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清水,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铁柱,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虎与被告清水,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明,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虎诉称,二被告分别于2010年6月12日,2010年7月29日从我处借用6,500.00元,6,500.00元,还款日期分别为2011年4月12日,2011年5月29日,均约定到期不还,则主张0.03元月利息,但到期后经我多次索要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不还,无奈我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两笔欠款及利息合计28,275.00元。被告清水辩称,铁柱是担保人,我不知道几个条子了,但是铁柱担保的就五千元,并非一万,而且我也定不了啥时候偿还这笔款,我就种8亩地,啥时候有钱了我就啥时候偿还。被告铁柱辩称,我是担保人,一万元都由我给担保的,不然原告不愿意给清水借款,共借的��次,每次五千,均0.03元月利息,头一次是当时就签的欠据,第二次我是第二天去补签的,我也肯定不能替清水偿还这笔款的,我只是担保人,但是条子上没写清担保人而已。经审理查明,被告清水分别于2010年6月12日,2010年7月29日从原告白虎处借用5,000.00元,5,000.00元,月利息0.03元,均由铁柱给担保,还款日期分别为2011年4月12日,2011年5月29日,约定到期不还,则主张0.03元月利息,并分别给出具本利合计6,500.00元的欠据,但到期后经原告白虎多次索要,二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两笔欠款及利息合计28,27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白虎,被告清水,铁柱的陈述、庭审笔录和欠据原件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原被告的主张和当庭陈述,能够认定二被告从原告白虎处借款的事实,二被告理应积极偿还欠款,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予以确认,利息部分,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水,铁柱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虎借款本金10000.00(5000.00元+5000.00元)元,利息14625.00(5000.00元x0.025元X59个月+5000.00元x0.025元X58个月),本利合计246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88元,减半收取253.44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