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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唐曼、王佰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唐曼,王佰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贾非诉行审字第48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行政中心东区F楼。法定代表人王盛桂,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刚,塔山镇计生服务站站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塔山镇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被申请人唐曼。被申请人王佰启。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唐曼、王佰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审 判 员  候宗新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