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柏民二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洪侠与王保元、张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侠,王保元,张聚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二初字第95-1号原告李洪侠,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王保元,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沙河市人,住柏乡县。被告张聚军,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原告李洪侠与被告王保元、张聚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