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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军,龙江,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军。被执行人龙江。被执行人张敏(又名张培梅),(系龙江妻子)张学军申请执行龙江、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江、张敏(又名张培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敏(又名张培敏)在你行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敏(又名张培敏)在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分行新华街支行大世界分理处(账号:62×××18)的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张敏(又名张培敏)在中国农业银行巴彦淖尔分行八一街支行农业局分理处(账户:62×××16)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俊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