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商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瑞安特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力达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瑞安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商初字第1373号原告连云港市力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临港产业区东方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冯作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为民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焜,该公司职员,江苏省赣榆县青口镇文化路14号。被告连云港瑞安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经六路东。法定代表人匡洪星,总经理。原告连云港市力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瑞安特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力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何宝国审 判 员 徐 威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