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尤文辉与被告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文辉,陈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451号原告尤文辉,男,1969年12月6日生。被告陈红梅,女,1984年5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文辉与被告陈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文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文辉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方来能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