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舒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高平,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南新街**号。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舒某某,女,汉族,系被告张某之妻。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偿还了贷款,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张某、舒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舒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