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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舒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94号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高平,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南新街**号。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舒某某,女,汉族,系被告张某之妻。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舒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偿还了贷款,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二被告张某、舒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陕西镇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舒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