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保字第00167号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陈月凤,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鑫鼎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斌,董事长。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重庆大科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对重庆大科物资有限公司向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的5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4年5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对上述500万元贷款债务向申请人提供保证反担保。重庆大科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按反担保合同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清偿被申请人尚未清偿的主债务人的负债。现申请人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500万元的财产。重庆善弘金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中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龙涎仓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范艺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