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华玉与吕黄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陈某,女,身份证号码×××3327,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吕某,男,身份证号码×××111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原、被告欲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兰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