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执裁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健与被执行人张子豪交通事故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董健,男。被执行人张子豪,男。申请执行人董健与被执行人张子豪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26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健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3692.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子豪私下已将案款给付申请人董健,申请人董健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6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东升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