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农商行诉李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236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金,利辛农商银行王人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席,安徽利辛农商银行资产管理职工。被告:李俊,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李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3.20%,该借款于2014年6月25日到期。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李俊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家庭户口薄到原告处书面申请贷款,当日,立借据一份,约定借款15000元,年利率13.20%,2014年6月25日到期,结息方式,利随本清。逾期后,被告未能偿还贷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俊签字捺押立据借据借款,双方建立了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贷款到期后,应当按期如数偿还,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5起按年利率13.2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1元,由被告李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