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邹德军与房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军,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邹德军。被执行人房刚。申请执行人邹德军与被执行人房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文登市人民法院(2012)文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305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文登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