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符白拉与鲁宣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白拉,鲁宣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符白拉。被执行人鲁宣妹。申请执行人符白拉与被执行人鲁宣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龙债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鲁宣妹与共有人陶柞屾名下位于文昌市清澜开发区中心区77.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文国用(2012)第W0XXXXXX**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邝道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