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冉农民,李永利与汪池荣,李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农民,李永利,汪池荣,李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冉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永利,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汪池荣,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冬明,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农民、李永利与被告汪池荣、李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农民、李永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农民、李永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冉农民、李永利负担。审 判 长 左小银代理审判员 杨春秀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