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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冉农民,李永利与汪池荣,李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农民,李永利,汪池荣,李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47号原告冉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永利,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汪池荣,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冬明,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农民、李永利与被告汪池荣、李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农民、李永利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农民、李永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冉农民、李永利负担。审 判 长  左小银代理审判员  杨春秀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婉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