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袁宏与刁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宏,刁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6号申请执行人袁宏。被执行人刁晓峰。原告袁宏与被告刁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13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刁晓峰返还原告袁宏借款225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刁晓峰以2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袁宏支付2012年10月19日至2014年9月19日期间的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孙志伟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