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勾心忠,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9年9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冯光荣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勾心忠、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在福建打工期间相识恋爱不久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同年10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5月29日生育长女陈某甲,2011年2月9日生育次女陈某乙,2011年11月29日在本县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加之,被告没有责任心,好赌且懒散,二人经常争吵不休,原告为了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多次迁就被告,希望被告能够承担起一个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但是一切希望化为泡影,2014年3月,因原告玩手机QQ引起被告不满致被告当场将原告手机摔烂,之后原告外出务工,从此夫妻断绝来往,相互间也未联系,夫妻矛盾进一步恶化升级。2014年6月25日,酉阳县人民法院��原、被告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作出民事判决书请求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但之后,原、被告之间感情仍未得到缓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之间已实在无感情可言,因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恳请依法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两个小孩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称不属实,被告只逢年过节偶尔打下小牌,是正常的不属于赌博,被告性格一直很好没有摔原告的手机,而且被告还给原告买了一个手机,一个家庭两口子出现小错是可以原谅的,为了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在福建务工期间相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5月29日生育长女陈某甲,2011年2月9日生育次女陈某乙,2011年11月29日在本县补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以及结婚初期,二人感情较好。但在之后的生活中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及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和。2014年3月,因原告用手机玩QQ引起被告不满,致使二人产生矛盾,原告在愤怒之下外出务工。2014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木床1张、布制八座沙发1套。还查明:原、被告在结婚时,被告父母曾赠与原告项链一条、戒子一枚、耳环一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页复印件,(2014)酉法民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证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虽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可看出二人经第一次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仍然未采取积极有效措的施化解其夫妻矛盾,才致使感情一直处于不和睦状态。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又共同生育两女,如轻易宣判其婚姻破裂,对其家庭子女均是极大的伤害,而事实上,只要双方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到加强沟通和理解,给彼此一个检视和改正自己的机会,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缺乏证据佐证,其提出离婚的条件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余款12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光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白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