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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璐与上海上物房屋经租管理有限公司、周正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周正国,上海上物房屋经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王璐,女,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李建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正国,男,194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上物房屋经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圣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与被告周正国、上海上物房屋经租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璐于2015年5月4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璐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伟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钱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