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诉武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化民初字第43号原告武某甲,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武某乙,女,1953年1月17日出生,退休教师,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原告武某丙,女,1959年9月4日出生,下岗职工,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被告武某丁,男,1948年7月20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原告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诉被告武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武克新独任审理,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被告武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诉称,我们母亲于1999年病故,母亲离世后我父亲由我们原告相继赡养,父亲与2004年才加入了社保,由每月的350元涨到了2730元。在此期间由于父亲年迈多病靠此工资,除了看病住院治疗及其他生活所需可以说根本不够用,我们做子女的原告人一再努力孝敬老人,所以看病住院基本靠我们的接济,因此老人多年陆续积攒下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存折两个,中国农业银行十一个,中国邮政存折一个,共十四个存折具体真实存款准确数额不知。作为长兄的哥哥恶意侵占父亲遗留存款及其工资和其它财产,我们姊妹三人多次为了息事宁人与自己的哥哥促膝谈心协商遗产分配,作为长兄不但不主持公道反而强行占有,并以种种理由与借口说父亲在世时就已取出大部分给了父亲。本来父亲在世时就与我们交代过说他有十万多元的存款,我们当时并未在意,因为作为老人积攒十万多元是情理之中(有父亲留下亲笔书写十万零二十一元的亲手笔迹)。我们与自己的哥哥语重心长做工作让他拿出所有存款,进行分配,但被告一意孤行,不顾及手足之情和后代们的和谐相处,无奈只有通过法律维护权益。被告武某丁辩称,三个原告所说与事实不符。我父亲于2014年7月1日去世,就在父亲去世的前几天,父亲交给我10个存折,合计存款是8.95万元,这十个存折的情况我都告诉了妹妹,武某丙当时就说不给我二弟武某甲分,因为武某甲在父亲在世之前没赡养过我父亲,我父亲说财产与二弟无关。在父亲下葬时,我和大妹武某乙、二妹武某丙又商量继承遗产一事,但她们说不给二弟分,我无奈只好按照她们的意思分了父亲交给我的十个存折的存款,8.95万元扣除丧葬费之后,我们三人每人分得2.7万元。具体分配原则如下:1.给大妹武某乙、二妹武某丙共计9个存折,到期日期和存款金额分别是:农行(1)2014年5月3日,金额3500元;(2)2014年6月29日,金额3000元;(3)2014年6月30日,金额4000元;(4)2014年7月6日,金额2000元;(5)2014年7月27日,金额2000元;(6)2014年10月29日,金额1.25万元(7)2014年11月12日,金额3500元;(8)2014年12月7日,金额1万元;(9)建行:2014年8月4日,金额5000元,存款金额合计4.55万元。我一个存折,建行:2014年7月3日到期,存款是4.4万元,从4.4万元取出1.28万元给大妹武某乙、二妹武某丙,包括丧葬费支出:大妹1100元,二妹3200元,共计4300元。余下的扣除我花费的4200元丧葬费,正好是我分得的2.7万元。我们四人到公证处做了公证,我查了父亲所有的存折,发现父亲生前存折共计是十七个,其中三个存折存款是我父亲生前让我取上交给了我父亲,至于存款给了谁,是父亲的事。这三个存折分别是:1.2014年1月2日,金额2200元;2.2014年3月9日,金额9600元;3.到期时间2014年4月9日,金额4000元。交给我十个存折,剩余四个存折,到期时间与金额分别是:农行:2014年7月1日,金额4000元;2014年7月4日,金额3000元;邮局:2014年8月14日,金额2万元;2014年11月29日,金额1万元(已挂失);这四个存折我大妹、二妹拿走了,其中前三个存折存款已经全部取走,有一个存折我已经挂失,三个存折合计存款是2.7万元。我坚持将大妹、二妹私自拿走的2.7万元给二弟,剩余1万元我们四人再平分,但我弟、妹都不同意。我父亲去世收礼钱5300元,其中武某丁亲戚送礼2300元,武某乙亲戚送礼1400元,武某丙亲戚送礼1600元,5300元礼钱应该是属于我们各自亲戚交往费用,存在以后还礼的问题,应该属于我们各自所有,因当时给了画匠,应该从遗产中扣除,把属于我们各自的礼钱归还我们。另外,我二妹夫在我父亲下葬时向我借款1700元,用于丧葬费支出,有二妹夫给我打的欠条为证,这1700应从我父亲遗产中扣除。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原告提供父亲武邦瑞与被告断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笔迹看不清。原告提供农行存单,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供证据及原告质证情况:被告提供公证书一份,郭德祥证明一份,3份礼单,遗产分配清单一份,原告无异议。被告提供父亲各行存款明细单,建行的两个存折,邮局的两个记账单,原告认为邮局折子拿了一个,另一个不清楚,别的无异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被告武某丁父亲武邦瑞于2014年7月1日去世。并经公证处的公证,被告武某丁提供武邦瑞生前账单及存折共计是十七个,其中三个存折存款在武邦瑞生前已由被告取出,给了被告武某丁10个存折,剩余四个其父亲记账单,经被告武某丁申请,要求法院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查证武邦瑞在各银行的账户信息(邮政银行2014年8月定期存折,存款2万;农行:2014年7月1日,4000;2014年7月4日,3000元;2014年12月,1万元),我院两次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两个银行的调取信息,并未有上述四个账户的信息。武邦瑞去世后交给被告武某丁10个存折,扣除丧葬费之后,原告武某乙、武某丙,被告武某丁三人每人分得2.7万元,原告武某甲未分得任何遗产。武邦瑞去世收礼钱5300元,其中武某丁亲戚送礼2300元,武某乙亲戚送礼1400元,武某丙亲戚送礼1600元。现原告武某甲要求对父亲遗产进行公平分配。本院认为,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被继承人武邦瑞去世后,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因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已经去世,故由其四个子女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原告武某乙、武某丙、被告武某丁三人分配遗产,原告武某甲未分得遗产。被继承人去世后收礼钱5300元,此钱给了画匠,画匠的钱属于丧葬费费用,因当时按遗产进行了分配,故应该从遗产中扣除。原告武某乙、武某丙、被告武某丁三人每人分得27000元,一共是81000元,扣除礼钱5300元,还剩下75700元。遗产75700元,原告武某乙、武某丙、武某甲、被告武某丁每人分得18925元。被告武某丁所提出二妹夫尹占利所欠其1700元,应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决被告武某丁付给原告武某甲27000-18925-2300=5775元;原告武某乙付给原告武某甲27000-18925-1400=6675元;原告武某丙付给原告武某甲27000-18925-1600=6475元。二、被告武某丁领取被继承人武邦瑞十二月份工资2800元,除去花销283元,剩余2517元,由被告武某丁付给原告武某甲、武某乙、武某丙各629元。以上钱款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某乙、武某丙,被告武某丁各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久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