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霞辉申请柳逢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辉,柳逢安,余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16号申请执行人徐霞辉。被执行人柳逢安。被执行人余树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霞辉与被执行人柳逢安、余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霞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