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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执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徐霞辉申请柳逢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辉,柳逢安,余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2116号申请执行人徐霞辉。被执行人柳逢安。被执行人余树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霞辉与被执行人柳逢安、余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霞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3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维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