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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祥进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拓闽投资有限公司、傅明峰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东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祥进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拓闽投资有限公司,傅明峰,叶凤美,赵谋韩,赵莉莉,马清芳,冯新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祥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马清芳,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拓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叶孙涨,经理。被执行人傅明峰,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叶凤美,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赵谋韩,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赵莉莉,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松。被执行人马清芳,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冯新标,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儒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祥进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拓闽投资有限公司、傅明峰、叶凤美、赵谋韩、赵莉莉、马清芳、冯新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祥进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拓闽投资有限公司、傅明峰、叶凤美、赵谋韩、赵莉莉、马清芳、冯新标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