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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许长秀、丁显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许长秀,丁显银,张传秀,刘丰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长秀,女,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双河镇九龙村老庄组。被执行人:丁显银,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传秀,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被执行人:刘丰凯,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传秀、刘丰凯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王寒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理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