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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明振诉李彩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684号原告崔某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现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