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崔明振诉李彩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1684号原告崔某某,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现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