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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云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龙,支友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胡云龙,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支友好,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0)怀执保字第474-1号的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支友好的银行存款5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支友好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5)怀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支友好银行存款5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