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一波与金京贤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金一波,男,1974年5月3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金京贤,男,1971年1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边海城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为延吉市河南街1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一波与被执行人金京贤﹑延边海城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之间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35434万元,案件受理费42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15000元,剩余执行款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忠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署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