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霍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霍某。委托代理人李红梅,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霍某承担。审判员 叶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超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