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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25号-5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清苑县德信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锦辉、米学放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5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苑县德信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郭锦辉,米学放,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河北玄武建材集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25号-5申请执行人清苑县德信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会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锦辉。被执行人米学放。被执行人河北玄武企业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学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玄武建材集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1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玄武建材集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涞水县涞水镇高速引线西侧、土地证号为涞国用(2013)第37号、使用面积为33861.**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现因四被执行人己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玄武建材集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涞水县涞水镇高速引线西侧、土地证号为涞国用(2013)第37号、使用面积为33861.**平方米的土地的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艳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