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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莹与黑龙江雨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黑龙江雨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张莹,1968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嘉顺,1965年7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李文斌,黑龙江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雨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43栋。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诉被告黑龙江雨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莹已预付2300元,按原告张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张莹2275元),由原告张莹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