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与张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65号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25号1幢18-3号,组织机构代码09629930-9。法定代表人曾佑斌,总经理。被告张伟,男,汉族,1980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佑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尹彦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