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凡会军与刘有生、李拉田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凡会军,刘有生,李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凡会军,男,汉族,��民。被执行人刘有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拉田,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凡会军诉刘有生、李拉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有生补偿申请人凡会军22000元,被执行人李拉田补偿申请人凡会军20000元,案件受理费二被执行人各承担500元,因被执行人刘有生、李拉田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拉田在凤翔县范家寨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拉田在凤翔县范家寨信用社的存款20700元至凤翔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