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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柏香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廷雷、卫春枝、徐明道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杨廷雷,卫春枝,徐明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柏香镇负责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杨廷雷,男,1955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卫春枝,女,1956年7月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徐明道,男,1955年3月25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柏香信用社申请执行杨廷雷、卫春枝、徐明道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7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廷雷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卫曙光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